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16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 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