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10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 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 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 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 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 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 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