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 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