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 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 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