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2條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 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 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