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包含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 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

前二項所稱現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 應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