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 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 保期間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