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 被保險人數七十人以上者。

前項人數之計算,指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 ,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