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傷病給付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57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 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 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 免再附送。

第58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 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