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失能給付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73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 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 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 年八月底止。

四、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 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