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67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 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院、診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於門 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申 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特約 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其申請給 付期限及保險人給付基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