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64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 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