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63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 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 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