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54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 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 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