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53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 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