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49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 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 月底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