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48條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