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 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