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23條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 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 ,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 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