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 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 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 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 材、治療救護車輛,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 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