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7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 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

三、投保單位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 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