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6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 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保險人得逕予註銷或廢止該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或廢止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 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 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