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 投保手續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