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0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 資帳冊。

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