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0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 資帳冊。
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