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9-1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