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罰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7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 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 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 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