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