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傷病給付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5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 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