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傷病給付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