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給付通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條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 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