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給付通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 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