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8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 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