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 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 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 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 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