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2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 ,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 薪資適用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