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1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