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