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6條
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 貸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者,並得 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 明。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者,不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 息六個月。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補貼不受影響,仍由本部持續補貼 。但補貼期限不超過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 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