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5條
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而發現貸款人有票債信瑕疵 、事業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本部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承貸金融機構 應返還本部,並自行補貼貸款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