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3條
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 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