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條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 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研習課程。

三、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四、其他相關措施。

前項各款業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 、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