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9條
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 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貸款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 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