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8條
貸款人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 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辦理貸款者,在期間屆滿前,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 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應依前條規定審查,並查證貸款人所營事 業停業、歇業及變更負責人之情形。

承貸金融機構自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至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日起,應 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及撥貸。

承貸金融機構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查及撥貸者,應敘明理由向本 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