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7條
本貸款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 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 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 強制停卡,且授信時仍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曾依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或微型創業鳳凰 貸款規定獲貸者。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