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0條
本貸款之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但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依第八條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貸款核給金額,合 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