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 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接管人 與民間機構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