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 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 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