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15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 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

接管人依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