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 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