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10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 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其他經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