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 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